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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和区检察院积极推进“四类人员”出庭
    时间:2016-05-20  作者:null  新闻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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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出庭公诉质量,有力指控犯罪,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多举措,积极推进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等“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工作,主动适应“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2015年以来,我院共申请“四类人员”出庭共8件(次),其中侦查人员出庭4件(次),证人出庭3件(次),鉴定人员出庭1件(次),被告人最后均表示认罪,并获有罪判决,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一、加强部门协助配合,畅通出庭渠道

     加强与法院配合,建立联动配合机制,明确“四类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申请出庭的程序等内容,完善检法之间的工作衔接,公诉人认为需要“四类”人员出庭的,及时申请法院通知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将“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常态化。

    二、庭前充分沟通,引导规范出庭

    一是加强与侦查人员沟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以及侦查人员出具抓获经过等影响被告人自首、立功等重大量刑情节的书面说明材料存在重大疑问,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庭审前及时侦查人员联系,明确出庭的必要性,消除侦查人员抵触情绪。二是加强与鉴定人员的沟通。让鉴定人员从幕后走向前台,帮助其熟悉庭审规则以及出庭说明的重点。三是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或证人证言出现反复,且该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提前明确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需要负的法律责任,防止做伪证,并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确保出庭作证顺利和良好庭审效果。

    三是加强庭前预测,防范庭审风险

    在审查案件时就出庭必要性、安全保护等方面对“四类人员”出庭风险进行评估,对确有出庭必要的,制定出庭预案。全面核实证据,尤其是加强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工作,熟悉询问技巧和方法,提前预测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防止因庭审中出现突发状况影响指控效果。在该院去年办理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出现反复,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对于本案事实认定具有重大影响,但公诉人发现证人有作伪证的嫌疑,便申请法院通知其当庭作证,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相关证据。最后一次开庭时,杨某某当庭将事实和盘托出,并当庭承认自己是为了帮助其亲戚郝某某逃避法律责任才作虚假证言。最后法庭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郝某某负事故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杨某某也因犯伪证罪,被仁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四是强化应变能力,确保庭审效果

    在庭审中,正确运用询问技巧,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抓住关键情节进行询问,如引导侦查人员有针对性证明收集证据过程的合法性、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科学合理解释,证人客观真实描述案件情况,再借助播放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手段,全面提升庭审效果。对“四类人员”出庭案件,该院组织公诉干警现场观摩庭审,观摩后召开观摩评议会,进一步提高公诉人庭审过程中交叉询问的技巧和能力。

    “四类人员”出庭,既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提高检察机关指控证据的可信度,加大指控犯罪的力度,又有利于充分地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提高审判活动的公正性,实现司法活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