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2016年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决定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统一归口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来,仁和区检察院认真领会《规定》精神,按照市院统一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迄今共立案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8件28人,经审查,向有关办案机关和部门提出对捕后羁押的24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24件,全部被办案机关和部门采纳,对暂不适宜变更强制措施的6件6人,及时向申请人释法说理,并将案件办理情况通知相关办案机关,得到了办案机关和申请人的理解和认可。所办案件既有效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取得良好的办案成效。工作中的具体做法是:
强化内外联动合力,着力拓宽案件来源渠道。主动出击,加强内、外联动协作,拓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案源渠道。一是加强与市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的联系,实时掌握监管信息。对驻所检察室发现的符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跟踪。二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案件进展。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本院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建立起协作配合机制,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侦监、公诉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及时通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启动办案程序。与案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授权查询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件受理信息,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和诉讼环节变化的情况,提前获取案件信息。三是加强外部联系沟通,畅通信息来源渠道。针对一些案件在捕后侦查阶段,甚至法院审判阶段才会出现的变更强制措施情形,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制度,积极获取案件事实、证据、有无前科劣迹等基本的案件信息,扩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覆盖面。
注重办案流程,着力提高案件审查的质量和效果。一是严把立案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主观恶性、羁押表现、身体健康情况以及侦查取证进展、证据变化、可能判处罪刑等诸多因素,综合评估是否要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二是规范审查。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听取办案机关(部门)的意见,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情况,充分考量其人身危险性及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是否影响诉讼进行,继而确定其是否具有羁押必要及是否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提高办案质量。三是注重跟踪反馈。在对办案单位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后,及时跟进了解办案单位办理情况,提高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采纳率。
及时掌握执检子系统,着力做到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化。
加强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的熟悉,尽快掌握新系统操作流程,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程序,确保案件办理准确、规范开展。该系统运行以来,我们依托系统,规范制作《立案报告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适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并将办案机关采纳建议情况及时录入,确保整个办案流程清晰、完整,效果良好。
跟进变更强制措施后的监督,着力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为防止当事人在变更强制措施后违反规定或者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案件承办人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加强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思想教育,阐明不同种类强制措施的法律意义和区别,告知其不予羁押不代表案件终结,要求其务必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证在刑事诉讼各环节做到随传随到。办案干警不仅关注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落实效果,更加关注后续案件的办理情况。在当事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后,加强后续跟踪监督,定期进行电话回访和法制教育,密切关注其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切实做到对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得了”、“管得住”。截止目前,未出现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