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持合适成年人选任的适当性和同一性。仁和区检察院在教师、共青团干部、社区工作者、从事青少年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等群体中选取一批未成年人工作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宜到场的,优先联系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担任合适成年人,在查明确无亲属的,聘请其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作为合适成年人。确定合适成年人后,要求该成年人全程参与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活动,直至诉讼程序终结,无特殊情况不进行变更。二是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愿。仁和区检察院在确定合适成年人之前,先引导未成年人自主提供值得信任的其他成年人,对于无法提供的,再由检察院进行选任。确定合适成年人后,每次讯问前会再次征询未成年人的意见,如本人要求更换合适成年人且有正常理由的,则准许变更;如未成年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未检办案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表露出对合适成年人抗拒、不满等情形,导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也会及时更换合适成年人。三是强化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参与效果。由于地区、人员的限制,愿意配合诉讼工作的备选合适成年人十分有限,有时合适成年人多次被选任之后容易角色异化,忽视监督保护职责。对此,仁和区检察院在讯问前均对到场的合适成年人送达《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强调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仁和区检察院还定期对备选的合适成年人进行有关培训,让合适成年人更加专业化、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保障其切实履行职责;同时引导合适成年人利用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工作背景和专业优势,对未成年人进行必要教育、关护,帮助其建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