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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7-12-14  作者:null  新闻来源: 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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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5年3月26日在仁和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树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查,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工作回顾

    2014年,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和政协的民主监督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区十一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反腐倡廉的新期待,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仁和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全区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促进平安仁和建设。坚决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暴力犯罪案件,批准逮捕25件38人,提起公诉51件95人。突出打击“两抢两盗”、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批准逮捕89件119人,提起公诉93件147人。依法惩治放火、非法持有枪支、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批准逮捕6件6人,提起公诉61件61人。严厉打击贩卖、运输毒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批准逮捕30 件55 人,提起公诉 25 件 84 人。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51件227人,提起公诉236件391人。有力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

    依法打击经济犯罪,促进市场经济法治化。围绕打造“一枢纽,两中心,三基地”建设,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批准逮捕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发票、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7件9人,提起公诉8件11人。开展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专项活动,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件6人,提起公诉4件6人。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合法权益,批准逮捕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案件2件4人,提起公诉3件5人。有力打击了各类经济犯罪。

    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的源头治理,开展打击整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亮剑”行动,批准逮捕盗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5件6人,提起公诉12件18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件3人。有力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

    二、坚持标本兼治,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严肃查处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13件14人其中贪污受贿案件9件9人,行贿案件2件2人,挪用公款案件1件1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大力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窝案,立案查办8件8人。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立案查办2件2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立案查办2件2 人。突出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犯罪,立案查办1件2人。

    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牢固树立“预防职务犯罪也出生产力”的理念,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 提出防范对策,为党委政府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参考加强案件剖析,向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防控风险、完善制度建议5件,帮助落实预防措施17项。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深化预防职务犯罪“五进”活动,充分发挥宣讲团的作用,利用乡镇“三干会”、党校干部培训等平台,开展预防宣讲41场(次),受教育人数3000余人(次)。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继续对普达阳光国际康养项目、迤资工业园区、大竹河水库、成昆铁路复线米易至攀枝花段等重点项目开展同步预防跟踪服务,大力开展“检企共建”,建立检企联系会议制度。推动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市场准入,为政府采购招投标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61家,922人(次),《四川日报》对此项工作进行了专题报道

    三、坚持公平正义,共同构建法治良序

    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加强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发现和纠正执法环节的不规范问题,书面纠正违法3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6件6人,对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的,决定追诉1人,已获有罪判决。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引导侦查57件(次),发出《补充侦查决定书》95份,提出补充证据意见150余条。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抗诉1件1人提出量刑建议156件,区法院采纳率96%以上。加强适用简易程序诉讼监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8次。加强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强化过程、结果、执行“三位一体”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办理当事人申请民事审判活动违法情形监督1件,民事案件执行监督1件。对侵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督促权利主体起诉2件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深入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复核复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1名。坚持监外执行罪犯“双见面”机制,创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检察工作与区法院、公安仁和分局、区司法局联合制定《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规定》,纠正监外执行、社区矫正违法情形27件,纠正率100%。

    强化“两法衔接”,促进依法行政。依托与区政府法制办建立的“双牵头”工作机制,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区法院联系协作,开展行政执法案件同步监督。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防止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扎实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监督活动”和“集中打击农村地区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先后走访行政执法机关30 余次,查阅案卷632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销售假药、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件。

    依法维护社会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活动”,配合相关部门为200余名农民工追回工资310万元。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案件“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机制,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模式,批捕7件7人,起诉7件15人,附条件不起诉2件2人,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24人。深入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促进依法治校。开展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力度,救助刑事被害人1人。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提升全民法治意识。结合举报宣传周、“6.26”禁毒日、“12.4”国家宪法日、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广泛深入乡镇、社区、街道及市区繁华地带开展专题法制宣传,接待群众2000余人(次)。以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暨预防腐败宣传活动为载体,集中对80余家单位、乡镇开展法制宣传25场(次)。开通“预防职务犯罪手机短信”服务平台,编发彩信12期。与攀枝花电视台联合录制《阳光检察》专题节目11期,法制宣传稿件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20余篇。

    四、坚持规范监督制约,提高检察公信力

    深入推进案件集中管理,规范执法办案。加强受案审查与结案审查,切实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产生,对不符合受案要求的,要求更正7件。深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案件322件,针对评查发现的问题督促办案部门及时整改。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对办案过程和节点的同步监督,对案件程序期间开展流程监控,口头提示预警40次,发起监控5件。认真做好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统一接待工作,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60余人(次)。

    深入推进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以执法办案信息公开为重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升级改版检察门户网站,利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微博等检务公开信息化平台,积极推进案件信息查询、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互联网上传案件程序性信息136条,法律文书7份,发布重要案件信息6条,开展法律文书释法说理15人。建立健全律师接待、阅卷制度、诉讼权利、案件程序信息告知和诉讼参与人查询等机制。

    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顺应直接联系服务群众要求,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认真落实检察长接待、下访、巡访等工作,共接待群众20余人(次)。依法办理控告申诉线索48件,息诉罢访5人,继续保持涉检信访案件到省进京“零上访”。全面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大力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沟通协调,进一步落实诉访分离规范受理机制,推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充分利用12309举报电话及检察门户网站、微博等新媒体,畅通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等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我院被省检察院授予“省级文明接待室”。

    强化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提升执法公信力自觉接受区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建立健全代表委员联络机制,深化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特约监督员制度,坚持向代表、委员寄送《检察工作重大事项通报》,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区政协通报工作6次。邀请参加工作视察、“检察开放日”、执法检查、听庭评议、案件回访调查及举报宣传23件(次)。通过旁听“两会”审议工作报告、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主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0余条,并及时进行分解、落实、整改和反馈。

    五、坚持“五个过硬”标准,大力加强法治能力建设

    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着力整改“四风”和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活动中,领导班子开展专题学习6次、专题讨论8次。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248条意见建议分类梳理、分解落实。深入开展自查剖析,查找出班子及成员“四风”方面问题95条。开展100余人(次)交心谈心活动,相互提出批评意见84条。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完善和新建队伍管理、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强化执法监督等方面工作制度21项。

    加强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人才强检工程,继续深化双岗双责、公诉见习平台建设,组织岗位练兵、技能培训、检察人员轮训323人(次),安排干警到“第二岗位”实践锻炼20人,选派10名干警公诉见习配备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提拔中层干部2名,推荐后备干部4名,补充检察人员3名,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区十项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深入整治“慵懒散浮拖”问题,坚决纠正“四风”。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联系会议制度。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机制,重视运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组织开展检风检纪、扣押冻结款物、警车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执行、执法办案活动等检务督察13次,不断规范自身行为。

    各位代表,回顾一年的工作,我们深切感到,检察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离不开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在此,我代表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4年,我院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检察改革的需要;二是助推法治仁和建设的内容和载体还需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三是服务大局的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以上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2015年工作安排

    2015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政法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形势新变化,积极推进依法治区,着力加强法律监督、自身监督和队伍建设,坚持不懈推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为全区改革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制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一,充分履行服务保障职能,推动法治经济建设。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全区经济发展大局的结合点,全面正确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制定服务保障区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增强检察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进一步健全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和法律服务机制。依法促进各类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大力推进市场交易法治化。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促进健全市场和社会诚信体系。

    第二,严厉打击犯罪,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坚决打击暴恐、黑恶势力、严重暴力、涉枪涉爆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开展打击涉农犯罪、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依法惩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发展稳定的刑事犯罪。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资源、征地拆迁等领域犯罪的惩治力度。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加快网上信访系统建设和综合运用,努力把网上信访打造成信访主渠道。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参与重点地区和部位专项整治,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积极惩防职务犯罪,营造清正廉洁环境。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突出查办党员干部以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深入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严厉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严肃查办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以及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深化职务犯罪预防,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把接受监督作为改进检察工作的有效方法,经常性主动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重要工作,积极配合开展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健全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常态化联系工作机制,创新联络方式,诚恳听取意见建议,增强检察工作的人民性。

    第五,全力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全面强化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法律监督,始终严防冤假错案底线,全面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原则。加强对社会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的司法保护和救助。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全程、统一、实时、动态管理,加强内设业务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案件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认真落实检察体制改革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两个意见”,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抓好检察人员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建设。以专项整治活动为抓手,持续深入整治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规范司法的程序、标准和责任。积极推进检察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深入开展业务竞赛、岗位练兵,全面提升检察人员执法能力。加强办公办案装备建设,加快科技强检步伐,更好发挥现代科技对执法办案的支持作用。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在中共攀枝花市仁和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建设“四个仁和”做出新贡献!

     

     

     

     

     

     

     

     

     

     

     

    附: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相关专业用语说明

     

    1.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

    2.“两法衔接”: 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制度、途径以及配套措施的综合体系。

    3.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一定条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作出决定,代之以设立一定的条件(含期限性条件)进行考察,而后根据其考察期间的表现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决定的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

    4.犯罪记录封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5.合适成年人: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询)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

    6.检调对接机制: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依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7.刑事和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发现双方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可以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和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通过人民调解或司法调解,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过,积极对被害人或其亲属赔礼道歉、精神抚慰和给予经济赔偿并切实履行,被害人及其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给予宽恕和谅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予以从宽处理,从而使被犯罪嫌疑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及时修复,社会矛盾得以及时化解,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8.大案:是指个人贪污受贿在5万元以上、单位受贿在100万元以上、个人行贿在10万元以上、个人对单位行贿在10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0万元以上、介绍个人贿赂在20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贿赂在20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在10万元以上、私分国有资产和私分罚没财物在100万元以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在300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9.要案: 是指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和立案侦查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案件。

    10.预防职务犯罪“五进”专项活动:是指以“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为专题的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1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将个人和单位构成行贿犯罪的有关事实情况进行整理录入,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并对外提供查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一种工作形式。

    12.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13.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具有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等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14.“双见面”机制:即指相关职能部门为掌握监外执行罪犯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妥善做好监外执行罪犯的帮教、感化工作,提高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预防重新犯罪,要求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每一个月主动与辖区民警见面、交谈一次,每半年主动与监所检察干警见面、交谈一次的一种常态机制。

    15.人民监督员制度:指依照相关规定,将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下列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交由依民主推荐程序产生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监督制度。

    16.特约检察员制度:检察机关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专家学者交流的重要平台,是更好接受外部监督,促进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聘请意见》,特约检察员的职责是反馈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要求、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与控告、参与有关案件的审查与复查、对检察执法进行监督、为检察业务提供专业咨询。

    17.公诉见习制度:公诉见习制度是攀枝花市检察院党组践行“人才强检”战略,强化检察队伍群体化建设和公诉专门人才建设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其实质在于打破